車載產(chǎn)品
車載電子設備 E/e-Mark認證
歐洲對于機動車整車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統(tǒng)有安全認證的要求,具體體現(xiàn)為 E標志和e標志認證。
E標志源于歐洲經(jīng)濟委員會(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, 簡稱ECE)頒布的法規(guī)(Regulation),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,除歐盟成員國外,還包括東歐、南歐等非歐國家。通常ECE成員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規(guī)的測試報告及證書。E標志證書涉及的產(chǎn)品是零部件及系統(tǒng)部件,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(guī),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(chǎn)品,是為市場所接受的。E標志認證的執(zhí)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。E標志證書的發(fā)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,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。
E1-德國
E2-法國
E3-意大利
E4-荷蘭
E5-瑞典
E6-比利時
E7-匈牙利
E8-捷克
E9-西班牙
E10-南斯拉夫
E11-英國
E12-奧地利
E13-盧森堡
e標志是歐盟委員會依據(jù)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,安全零部件及系統(tǒng)的認證標志。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,發(fā)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。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(chǎn)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。同E標志認證一樣,各成員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:
e1-德國
e2-法國
e3-意大利
e4-荷蘭
e5-瑞典
e6-比利時
e7-匈牙利
e8-捷克
e9-西班牙
e11-英國
e12-奧地利
e13-盧森堡
對于大部分的車用電子產(chǎn)品,E/e mark 的技術要求主要為產(chǎn)品的電磁兼容性要求。對于E mark, 法規(guī)為ECE 10.02, e mark 為95/54/EC。兩者的技術要求基本相同,要求整車或車載元部件的電磁騷擾的近場(1m測試距離)分別滿足寬帶和窄帶的限值要求。同時,對于車輛行駛控制相關的元部件滿足電磁輻射的抗干擾要求。
從2006年1月,e mark 的新指令2004/104/EC將取代95/54/EC。新指令對電磁干擾發(fā)放的限制與舊指令相同,但對需要進行抗干擾測試的產(chǎn)品的功能范圍有所明確和擴展。